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88號
- 原告
- 黃沛呈
- 訴訟代理人
- 方正彬律師
- 被告
- 鄞義俊
- 被告
- 鄞義賓
- 被告
- 鄞芳薰
- 被告
- 鄞義煌
- 被告
- 鄞芳惠
- 被告
- 鄞芳麗
- 被告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王子平律師
- 複代理人
- 詹德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 年 4 月25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 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1年 5 月 10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