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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薛中興賴秀蘭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

上訴人
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中旻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被上訴人
岳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銅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行政院退輔會松德職務宿舍整修工程」之水電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於民國99年10月-12月間之施工日誌。

㈡系爭工程被上訴人報價單(原審卷第11頁至第14頁),兩造約定連工帶料之證據。

三、被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系爭工程99年10月或12月報價單(原審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項至第項材料進貨證明(含價格)。

㈡系爭工程報價單(原審卷第11頁至第14頁)點工施作部分之證據,例如證人及證物。

四、本院另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調閱本件松德職務宿舍99年度整建工程之監工日誌。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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