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林春鈴
- 當事人泓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3號原 告 泓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來福 訴訟代理人 尤偉峰 被 告 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誌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誌義為被告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吳順益,於民國100年3月22日變更為陳誌義,有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40頁),為訴訟進行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命其 為被告和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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