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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珠
被上 訴 人
東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玉花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建字第11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6,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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