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90號
- 原告
- 運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宗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萬65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16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2萬11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