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90號
- 原告
- 運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宗誠
- 訴訟代理人
- 戴盛益
- 訴訟代理人
- 王朝立
- 被告
- 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世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英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具狀表示兩造已達成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9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具狀表示兩造已達成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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