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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3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33號

上訴人
詠益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瑛
被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技術勞
被上訴人
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訴訟代理人
張 權律師
複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馮浚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此為第二審上訴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100年度建字第233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103年7月30日送達上訴人,惟其至今仍未繳納等情,有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得憑,其上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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