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43號
- 原告
- 名州鷹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美霞
- 訴訟代理人
- 楊漢東律師
- 被告
- 林建順即大業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