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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4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43號

原告
名州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霞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告
林建順即大業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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