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44號
- 上訴人
- 麗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俊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建字第244號返還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零貳萬伍仟叁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壹仟叁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