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44號
- 上訴人
- 麗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俊彬
- 被上訴人
- 凱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6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經上訴人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 年8 月28日以101 年度抗字第1139號駁回抗告而確定。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