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67號
- 原告
- 領航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 源
- 被告
-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木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8,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2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