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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8號

原告
林亮君
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律師
複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參加人
裕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銘鴻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被告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訴訟代理人
徐維琳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件100年度訴字第52號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0年8月26日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事由既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該停止裁定以續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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