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8號
- 原告
- 林亮君
- 訴訟代理人
- 廖信憲律師
- 複代理人
- 商桓朧律師
- 參加人
- 裕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銘鴻
- 訴訟代理人
- 商桓朧律師
- 被告
-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龍
- 訴訟代理人
- 徐維琳
- 訴訟代理人
- 張炳煌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思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件100年度訴字第52號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0年8月26日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事由既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該停止裁定以續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