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11號
- 原告
- 評賞專業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正吾
- 訴訟代理人
- 俞浩偉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家豪律師
- 被告
- 泰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坤志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詩皓律師
林靜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