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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1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14號

原告
李元璋
原告
詹世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複代理人
許中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聯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青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之法定代理人,逾期駁回起訴。

理由

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之法定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逾期駁回起訴。

原告另應提出被告吉聯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青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之承攬契約,和被告青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間之承攬契約,以及被告吉聯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青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和法定代理人林正陽、廖瑞堂之最新戶籍謄本。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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