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22號
- 原告
- 中國聯合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世源
- 訴訟代理人
- 洪文浚律師
- 被告
- 鵬程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添成
- 訴訟代理人
- 蕭玉華
- 訴訟代理人
- 毛國樑律師
- 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備註:原告主張系爭契約終止後,其委由建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建欣公司)承攬施作系爭工程未完成之部分,並依其與建欣公司所簽定之承攬契約書,而支付予建欣公司工程款725,340元。請原告補正說明其與建欣公司承攬契約書估價單所載之各施工項目,為系爭契約被告應施作之工項各為何。並就原告實際給付予建欣公司之金額為何,提出相關支出憑證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