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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22號

原告
中國聯合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源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告
鵬程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添成
訴訟代理人
蕭玉華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備註:原告主張系爭契約終止後,其委由建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建欣公司)承攬施作系爭工程未完成之部分,並依其與建欣公司所簽定之承攬契約書,而支付予建欣公司工程款725,340元。請原告補正說明其與建欣公司承攬契約書估價單所載之各施工項目,為系爭契約被告應施作之工項各為何。並就原告實際給付予建欣公司之金額為何,提出相關支出憑證供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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