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45號
- 上訴人
- 捷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育禎
- 上訴人
- 新聯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冠志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燕妮因1.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捌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