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4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45號

上訴人
捷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禎
上訴人
新聯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冠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燕妮因1.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捌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