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51號
- 上訴人
- 鉅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英烱 住同上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
送達地址:臺北市○○○路0段00號7樓
之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丞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建字第351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