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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51號

上訴人
鉅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烱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

           送達地址:臺北市○○○路0段00號7樓

                之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丞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建字第351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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