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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4號

原告
路路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三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美玲律師
被告
康華號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鐘躍原名許玉麟.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工程委外服務契約第38條第2 項約定「若因本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甲方管轄法院,為審理訴訟法院」,而甲方即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路1 號7 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轄區內,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兩造並當庭合意本件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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