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9號
- 原告
- 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政
- 被告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技術勞
- 被告
- 務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曾竹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 萬6,7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