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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22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22號

原告
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江依蓉
訴訟代理人
陳建道
被告
華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飛樂數位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謝文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就被告一百年三月十五日提出之民事辯論意旨補充狀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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