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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2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26號

原告
永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奕達
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國泉
被告
艾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聰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複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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