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更㈠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游悅晨
- 當事人昱臺國際有限公司、Gemartrans、威爾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更㈠字第1號原 告 昱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興芳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甯若蓁律師 被 告 Gemartrans (Vietnam) Co. , Ltd 法定代理人 DO VAN KHAN 被 告 威爾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獻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昱臺國際有限公司及被告威爾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於收受本裁定十四日內,各自陳報上述原告及被告公司之組織、名稱及法定代理人有無變更? 如有,則應併具狀陳明前述變更之情形及提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並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訴訟代理人則應提出變更後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為委任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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