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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7號

上訴人
被告
航亞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達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本、反訴各為新臺幣(下同)5,283,273元、917,130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6,200,4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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