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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張瑜鳳匡偉林怡伸

  • 當事人
    陳玫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字第35號上 訴 人 陳玫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中原地產有限公司、姚錦賢、陳子瑞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消字第35號返還價金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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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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