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49號
- 聲請人
- 邢國震會計師即安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安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依聲請人主張可構成安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金額為新臺幣698萬1025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