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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73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林麗真李家慧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373號

上訴人
宏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川
被上訴人
思必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恆志
訴訟代理人
孫天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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