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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6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許純芳羅郁婷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469號

上訴人
翁薇靜原名:翁慧.
被上訴人
余秀香
被上訴人
翁宇孟
被上訴人
翁宇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25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該裁定已於101年1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迄101年2月8日,上訴人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69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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