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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7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張瑜鳳陳靜茹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77號

上訴人
波茲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桂治安
上訴人
上訴人
悠仕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李守文
上訴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裕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之6
被上訴人
鄭貫地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張瑜鳳

法官 陳靜茹

法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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