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代理人
- 林昱
- 相對人
- 登利運通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偉
- 相對人
- 蔡武忠
陳俊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蔡武忠住桃園縣桃園市○○路636號14樓之3」、「居桃園縣蘆竹鄉○○路○段83號11樓之4」、「相對人陳俊偉住桃園縣蘆竹鄉○○路○段71號12樓之5」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俊偉住桃園縣蘆竹鄉○○路○段71號12樓之5」、「相對人蔡武忠住桃園縣桃園市○○路636號14樓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