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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5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請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永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燕輝
相對人
王燕鈺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九九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商業銀行)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768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14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甲類第6期債券為擔保,並以95年度存字第199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茲因聲請人於99年4月3日概括承受慶豐商業銀行19家分行之資產、負債與營業,為與慶豐商業銀行辦理資產交割,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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