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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8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請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相對人
瀚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川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聲字第188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六九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貳仟伍佰陸拾萬元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和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保險字第146號判決,曾提供新台幣25,500,816元之定期存單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69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存單需更換為定期存單,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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