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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7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7號

聲請人
詹仁道
相對人
日商沙哈資源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涉谷憲二

上列當事人間號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提存有價證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就其依本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判決主文第三項所命供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新台幣肆仟伍佰陸拾萬元,得提存玉山銀行總面額新台幣肆仟伍佰陸拾萬元之無記名可轉定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應供擔保人不能提存現金者,得聲請法院准予提存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

二、本院認為玉山銀行總面額新台幣肆仟伍佰陸拾萬元之無記名可轉定存單與本院命聲請人供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新台幣肆仟伍佰陸拾萬元相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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