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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7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7號

聲請人
詹仁道
相對人
日商沙哈資源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涉谷憲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無記名可轉定存單」之記載,應更正為「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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