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4號
- 聲請人
- 乙味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永哥
- 相對人
- 謝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故強制執行程序一開始後,除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或其他法律規定得停止執行之事由外,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租賃關係存在,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訴字第411號判決,自當遷讓房屋,已於5月中結束日本料理店。為後續處理仍需依段時間且溢付房租予相對人之母謝女士新臺幣100多萬元,仍未返還,聲請人已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出不當得利訴訟,請求訴訟確定前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666號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相對人所提起者乃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9號),此經本院查核無訛,聲請人並非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之要件不合,從而,聲請人聲請於不當得利訴訟確定前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666號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於法未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