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5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代理人
- 邱國棟
- 相對人
- 寶鯨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賴富川
- 相對人
- 賴林水蓮
- 相對人
- 林枝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林秋枝」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枝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官 羅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