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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2號

給付契約設計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告
李東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翃藝廣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設計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萬9,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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