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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9號

確認買賣抵償契約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告
威士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樑
原告
健妍奈米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婧
被告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炯

上列兩造間請求確認買賣抵償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買賣抵償契約存在,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又原告應提出被告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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