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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告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順
被告
盛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叁拾陸萬叁仟柒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叁仟柒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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