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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廖鴻演
被告
凱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黃勝得
被告
被告
方應瑞
被告
黃燕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柒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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