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95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廖鴻演
- 被告
- 凱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黃勝得
- 被告
- 人
- 被告
- 方應瑞
- 被告
- 黃燕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柒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