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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28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8號

原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原告
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礽蛟
法定代理人
前列2 人共
法定代理人
同訴訟代理 丁俊文律師
法定代理人
被告
能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烱熙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複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
複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吉森
訴訟代理人
受 告 知人 幸松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鶯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3 月16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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