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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松鈞黃呈熹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廣見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春
上訴人
即原告
廖國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兆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 萬60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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