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張松鈞、黃呈熹、羅郁婷
- 當事人廣見堂建設有限公司、廖國智、兆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6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見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春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國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兆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 萬60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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