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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羅芙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斌
訴訟代理人
陳憶裬
反訴被告
即原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姆克萊格
訴訟代理人
殷萬賜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民國100年3月7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31,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反訴部分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8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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