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1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詹佩珺
- 被告
- 川原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于傑生
- 被告
- 周夢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邱政雄」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正雄」。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