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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1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被告
川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于傑生
被告
周夢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邱政雄」之記載,應更正為「邱正雄」。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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