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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8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繼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順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周定儒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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