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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0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0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心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正庭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風蛉商行即吳珮螢
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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