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1號
- 原告
- United Global Industrial Co.,Ltd.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華
- 訴訟代理人
- 連炎昌律師
- 被告
- 遠鵬運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李濟忠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思涵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思莉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王鴻仁
- 即清算人
朱宏杰
賴克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濟忠、王鴻仁、朱宏杰、賴克林為被告遠鵬運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 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復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而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99年8月20日提起本訴,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李濟忠,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戳章及被告之基本資料查詢可憑,後被告於本案訴訟繫屬中即99年11月2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09989332000號函為解散登記在案,迄未選任清算人,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司法院清算人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據上述說明,自應以被告之全體股東即李濟忠、王鴻仁、朱宏杰、賴克林為清算人及為本件訴訟之被告定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裁定由李濟忠、王鴻仁、朱宏杰、賴克林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