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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告
United Global Industrial Co.,Ltd.
法定代理人
陳光華
訴訟代理人
連炎昌律師
被告
遠鵬運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李濟忠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複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法定代理人
王鴻仁
即清算人

      朱宏杰

      賴克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濟忠、王鴻仁、朱宏杰、賴克林為被告遠鵬運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 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復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而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99年8月20日提起本訴,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李濟忠,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戳章及被告之基本資料查詢可憑,後被告於本案訴訟繫屬中即99年11月2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09989332000號函為解散登記在案,迄未選任清算人,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司法院清算人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據上述說明,自應以被告之全體股東即李濟忠、王鴻仁、朱宏杰、賴克林為清算人及為本件訴訟之被告定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裁定由李濟忠、王鴻仁、朱宏杰、賴克林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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