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2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2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822號

原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訴訟代理人
羅仕佳
被告
勇鉅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裕
被告
王振泰

      陳虹君

      王若瑤

      陳懷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玖拾壹萬肆仟零玖拾貳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零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王振泰、陳虹君、王若瑤、陳懷恩於民國99年2 月24日
    與伊簽訂保證書,約定就被告勇鉅金屬有限公司(下稱勇鉅
    公司)對伊現在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
    同)5,000,000 元為限額,願與被告勇鉅公司負連帶清償之
    責。
  ㈡被告勇鉅公司復於99年2月11日、2月24日與伊簽訂銀行授信
    函,約定於5,000,000 元之範圍內循環動用,每筆動用期限
    最長4個月。嗣被告勇鉅公司陸續於99年5月19日、7月5日、
    9月1日、9月2日、9月9日動撥5筆,金額各為1,540,000元、
    595,000元、440,000元、560,000元、1,800,000元,均約定
    利息按郵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5.5%機動計付
    (現即為年息6.76% ),按月付息,本金到期一次還清;並
    約定逾期償還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之日起,逾
    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計付違約金。
  ㈢詎被告勇鉅公司未依約還款,且該等借款均已到期,結欠本
    金4,914,09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被告王
    振泰、陳虹君、王若瑤、陳懷恩既為被告勇鉅公司之連帶保
    證人,就被告勇鉅公司前開欠款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
    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聲明為:
   ⒈如主文第1 項所示。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陳述相符之銀行往來總約定書、
  保證書、銀行授信函、額度支用申請書、放款查詢單、還款往
  來明細、存款利率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兩
  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併予宣告之。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
  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9,708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
合      計            49,90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附表:(單位:新臺幣)
┌──┬──────┬──────────┬───────────┐
│    │            │       利息         │                      │
│編號│  債權金額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期間  │   年息   │                      │
├──┼──────┼────┼─────┼───────────┤
│    │            │99.10.01│          │自99.11.02起至清償日止│
│ 1  │1,519,092元 │起至清償│   6.76%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9.09.01│          │自99.10.02起至清償日止│
│ 2  │  595,000元 │起至清償│   6.76%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9.09.01│          │自99.10.02起至清償日止│
│ 3  │  440,000元 │起至清償│   6.76%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9.09.02│          │自99.10.03起至清償日止│
│ 4  │  560,000元 │起至清償│   6.76%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9.09.09│          │自99.10.10起至清償日止│
│ 5  │1,800,000元 │起至清償│   6.76%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