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822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丞
- 訴訟代理人
- 羅仕佳
- 被告
- 勇鉅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裕
- 被告
- 王振泰
陳虹君
王若瑤
陳懷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玖拾壹萬肆仟零玖拾貳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零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王振泰、陳虹君、王若瑤、陳懷恩於民國99年2 月24日
與伊簽訂保證書,約定就被告勇鉅金屬有限公司(下稱勇鉅
公司)對伊現在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
同)5,000,000 元為限額,願與被告勇鉅公司負連帶清償之
責。
㈡被告勇鉅公司復於99年2月11日、2月24日與伊簽訂銀行授信
函,約定於5,000,000 元之範圍內循環動用,每筆動用期限
最長4個月。嗣被告勇鉅公司陸續於99年5月19日、7月5日、
9月1日、9月2日、9月9日動撥5筆,金額各為1,540,000元、
595,000元、440,000元、560,000元、1,800,000元,均約定
利息按郵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5.5%機動計付
(現即為年息6.76% ),按月付息,本金到期一次還清;並
約定逾期償還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之日起,逾
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計付違約金。
㈢詎被告勇鉅公司未依約還款,且該等借款均已到期,結欠本
金4,914,09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被告王
振泰、陳虹君、王若瑤、陳懷恩既為被告勇鉅公司之連帶保
證人,就被告勇鉅公司前開欠款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
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
㈣聲明為:
⒈如主文第1 項所示。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陳述相符之銀行往來總約定書、
保證書、銀行授信函、額度支用申請書、放款查詢單、還款往
來明細、存款利率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兩
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併予宣告之。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
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9,708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
合 計 49,90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附表:(單位:新臺幣)
┌──┬──────┬──────────┬───────────┐
│ │ │ 利息 │ │
│編號│ 債權金額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期間 │ 年息 │ │
├──┼──────┼────┼─────┼───────────┤
│ │ │99.10.01│ │自99.11.02起至清償日止│
│ 1 │1,519,092元 │起至清償│ 6.76%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9.09.01│ │自99.10.02起至清償日止│
│ 2 │ 595,000元 │起至清償│ 6.76%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9.09.01│ │自99.10.02起至清償日止│
│ 3 │ 440,000元 │起至清償│ 6.76%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9.09.02│ │自99.10.03起至清償日止│
│ 4 │ 560,000元 │起至清償│ 6.76%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
│ │ │99.09.09│ │自99.10.10起至清償日止│
│ 5 │1,800,000元 │起至清償│ 6.76%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