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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29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29號

上訴人
杜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彤
上訴人
金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雄
被上訴人
吳秉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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