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匡偉
- 法定代理人郭建彤、呂世雄
- 上訴人杜肯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金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吳秉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29號上 訴 人 杜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彤 上 訴 人 金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雄 被 上訴人 吳秉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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