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63號
- 上訴人
- 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健明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凱蕙即好幫創意影像工作室間100 年度訴
字第1963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