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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4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43號

原告
陳梅玲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告
金立特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2
法定代理人
朱雲奇
法定代理人
之2
訴訟代理人
粱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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